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财务处

目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13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7常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第三条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第五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六条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第七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第八条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十条(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十一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第十二条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第十七条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第十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第二十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以下简为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 加快理科基础科学本科人才的培养, 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用于实施战略性基础科学后备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列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一类项目基金。  第三条设立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对基金重大事项和基金项目资助经费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的有关领导和知名学者、教授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审定基金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审定基金分配使用的总体方案及各学科资助经费的分配原则;批准各类项目的资助金额; 研究决定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下设专家组,负责对各类申请项目的评审和项目完成后的考评工作,专家组由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专家组成,各专家组应包含一名财务管理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基金直接用于资助基础科学人才培养方面的经费。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应充分发挥基金制管理的优越性, 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制定适合基金特点的项目资助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八条 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育部批准的国家理科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重点支持高水平、高质量基础科学后备人才的培养, 其经费不少于基金资助经费总额的90%;适当资助特殊学科点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   第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  (一)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国家理科基地本科生教学、实验和实习条件的建设, 图书资料购置, 骨干教师的培训,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革所需的经费。  1.教学、实验和实习费:是指与教学、实验和实习直接有关的教学设备、教学软件、实验仪器与材料、实习设备、图书资料等所需支出的费用。  2.教学研究及骨干教师培训费:基地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研究与改革费、教材编写与出版费、骨干教师业务和外语培训费等。  (二)教学改革研究专项经费。用于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国家理科基地教改项目、国家理科创建名牌课程项目的研究与实践。  1.资料、课件制作及教材出版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为制作多媒体课件支出的费用;教材的编写、出版费用。  2.调研差旅费:为了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学科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特殊学科点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才培养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包括科研测试费、资料购置费、学术活动费、实验标本、试剂和药品的购置及保管费、实验样品分析费等。 第三章 项目资助经费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基地和特殊学科点均可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资助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受资助单位名称、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书》格式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制订。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教育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基地、特殊学科点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为期五年的基地、特殊学科点建设的目标规模、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确定前两年的资助额度并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下达经费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两年期满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与教育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三年资助经费调整方案,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四条 当年项目资助经费的结余继续用于下一年度基础科学人才的培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受资助单位应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受资助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受资助单位应设立由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使用项目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补充本单位运行经费和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各种福利性支出, 其中, 基地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地教学、实验和实习场所的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受资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结果报管理委员会。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自然科学基金委视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报告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教育部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完成后,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附加说明,填写《项目总结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和教育部联合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当年项目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教育部制定, 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委托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  (一)国内及即将回国(内地)工作的优秀青年学者,在国内(内地)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  (二)海外及香港、澳门地区部分优秀青年学者,每年在国内(内地)进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   第三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海外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香港和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获资助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杰出青年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与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获资助者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20%,所需外汇额度自行解决。海外及香港、澳门青年学者合作研究基金获资助者在资助期内每年往返旅费及合作期间食宿补贴等费用,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2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杰出青年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获资助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首次申请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获资助者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获资助者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获资助者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杰出青年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印发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 65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其中: 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 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拨款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除重大项目外)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账目,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结束后,先由课题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一份存入课题结题档案,一份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编报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并附加说明,于六个月内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 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并列入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对项目资助经费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依托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等处理措施。项目依托单位应对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考评办法,对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纳入项目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7日颁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章立项管理  第十条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一条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一般于上年年末予以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须报省基金委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省科技厅。项目申报由省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论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程序等评审办法。省科技厅按照评审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但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列支,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5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课题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省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省拨款50万元以上项目须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总结/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设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五)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财教〔2008〕193号、苏财规〔2012〕21号文件同时废止,不再执行。常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9号)和《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第三条 凡以常州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第四条 国家、地方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合理确定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职责和权限。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副校长在各自职务权责范围内对学校科技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第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含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申报、立项、签订合同及监督项目执行进展等过程管理;会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核定科技经费类型和立项编号;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科技项目结题结账信息;负责对科技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实施科技经费使用的核算和监督。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经费预算指导及审核;负责科技项目经费日常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负责科技经费预算调整事项的校内审核及报批;负责科技项目经费中期检查及结题决算财务报表审核;负责根据科技部门提供的项目结题结账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项目结余经费;负责科技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财务培训;会同科技部门办理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第八条 学校资产部门负责对科技经费形成的实物资产的管理。资产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学校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开展科技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对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依照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并及时向学校上报审计报告。第十条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学院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落实配套资金,为科技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科技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落实本单位科技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科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技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技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负责人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须承担相关直接责任。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科研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我校。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尽量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应不低于项目总额的5%。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经费应按照第一单位的预算模板编制预算并执行。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同时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软件经费总额的5%(外协经费按1%)收取管理费。科研合同中有明确预算的,按照预算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并按实验费、运行费科目归类编制预算; 科研合同中没有明确经费预算的,按以下比例编制预算:实验研究费不低于项目到账软件经费总额的40%,运行费不超过项目到账软件经费总额的60%。实验研究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研用车的相关费用和管理费等。运行费包括:办公费、科研项目相关的社会活动所支出的费用(餐饮费、招待费等)、项目研究人员(包括学生)的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等。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原则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一)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常州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等事项。(二)学院审核。项目所在院系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科技部等上级主管部门如有规定相关预算调整申请表格的,须按其要求填报相应表格,并与《申请表》同时报送。(三)学校科技、财务部门审批(核)。学校科技、财务部门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直接审批;对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以及需上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核,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核)。(四)分管校领导审批(核)。分管校领导对理工科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10万元以上,文科项目5万元以上,并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批;对需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进行审签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允许范围及审批权限(一)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1. 由学校审批的预算调整(1)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2)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3)间接费用不得调整。2.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报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2)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原程序报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批准;(3)设备费预算总金额不变,设备的单价超预算,或设备用途和数量发生改变的,按原程序报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批准。(二)国家社科基金预算调整1.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由学校按校内程序审核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由学校按校内程序审批。2.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由学校按校内程序审核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三)其他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省市各类科技、社科项目,预算一般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由学校按校内程序审核申请后,根据相应经费管理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江苏省科技项目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四)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无合同规定或未与当事人约定的,管理费、成本费不得调减。第十九条 涉及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我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项目,如需外拨给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的,子课题(项目)负责人须与我校签订承诺书,以保证其依照合同预算开支。项目负责人对子项目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负责。子课题(项目)涉及明细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需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统筹考虑;如需调整整个项目预算,须按上述程序提交学校审批。第四章 收支管理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子项目并附各子项目经费预算书,各子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及金额合计应与经批复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完全吻合。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中的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四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开支,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